委托公证后卖房过户是否需要卖家出面
通常情况下原卖家都不用出面的,只有当委托事项不全,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全等原因产生,原卖方才会需要出面亲自办理。
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
房产所有权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制定的标准房产委托书,也可以自行起草房产委托书。房产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房产座落位置(片区、幢、楼、单元)、房产所有权情况、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等。其中,委托权限可以包括:申领(房地产证)或者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其他手续;出卖权;出租权;抵押权(包括为委托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或为受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等);收取租金或支付与该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转委托权等。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授与受托人上述权限中的一项或数项。做全权委托公证需要带什么证件呢
做全权委托公证需要带的证件有: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事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4.全权委托授权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按上红手印);
5.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书公证:
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委托书应具备的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全权委托在法律上是什么概念
全权委托是通俗的说法,但该说法并不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从人们用该词语的意思来讲,就是接受全权委托的人,完全有权利代表他处理委托的事情.应该相当于法律上的特别授权.
但因为该说法授权不明,所以,被民事诉讼法认定为是属于约定不明,而只等同于一般授权.
所以,如果需要委托某人办理某事项,是全权委托,就应当写明全部委托事项以及手委托人的具体的权限.而不能简单的以全权称呼了之.
如诉讼中的特别授权一般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有的特别加上:代收法律文书\代收过付款项.
如果是一般授权,则只有依照法律程序,对有关的证据发表意见,而对于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减少以及任何的改变,必须是由委托人另行授权才可以.
所以,在需要授权的场合,尽量避免使用全权二字.应当用语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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