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期间认定的误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当事人可不可以约定诉讼时效
不可以。诉讼时效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均不予认可。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三、借款出具欠条诉讼时效怎么认定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对于借条或欠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的,其诉讼时效的起点好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约定的还款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对于借条上未注明了还款日期的,其诉讼时效的起点的确定现也已比较明确。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就丧失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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