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脏罪会被判刑吗并且这是第二次犯罪
时间:2023-03-02 19:01:16 3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首先,我国目前没有独立的“销赃罪”,2007年时,我国已经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主要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量刑标准,情节轻的通常不作为犯罪处理,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正常情况下,应当是判处管制刑并处罚金,即使判处拘役,如果积极缴纳罚金的,也肯定是缓刑。但如果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也会予以刑事处罚。

一、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其次,第二次犯罪分具体情况对待。法律上对此表述为“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所以你需要对照具体情况分析,如果第一次是因为销赃行为接受了刑事处罚,则这次属于累犯,如果第一次是因其他罪名接受刑事处罚,并且距第二次犯罪不满5年,亦属于累犯,都必须加重处罚,如果不属于以上两种情节,则不属于累犯,无需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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