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承担范围的限制
鉴定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受限,是体现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活动公平与效率平衡的关键点。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收费仅是所鉴定房地产价值的千分之三左右,司法鉴定的执业报酬与所鉴定房地产的价值量相差甚远。另外,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对象是高价值财产,估价师在估价作业上的稍微疏忽,就可能导致估价结果相当大的价值差异。而在现有房地产估价技术水平和鉴定人执业能力的固有限制下,完全避免疏忽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使得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具有较高的执业风险。在风险高且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的现实执业环境下,当鉴定主体有过失(故意除外)时,如果要求鉴定主体就鉴定意见偏离真实价值部分导致财产损失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建立公平分担制度和法定赔偿限额制度,对鉴定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区分过错形式和过错程度,做出必要的限制。
其一,因鉴定主体主观故意,导致诉讼当事人或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在其鉴定意见偏离真实价值部分导致财产损失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共同侵权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二,因鉴定主体的过失导致诉讼当事人或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可以将鉴定意见偏离真实价值部分导致财产损失的金额划分若干范围,在不同的金额范围确定各自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可按鉴定收费的一定倍数确定。在赔偿限额内,依鉴定主体的过错程度,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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