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程序如何救济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二、什么是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三、法律救济的特征
一是受理机关法定。只能由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决。
二是有严格的受理范围和审理程序。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超出受理范围有关机关将不予受理,违反法定程序则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有明确的申请、起诉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或者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提起国家赔偿要求,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为3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逾期将丧失申请、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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