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
时间:2023-06-05 22:26:49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了规范海关对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监管,海关总署于2011年10月24日以总署令第204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管道运输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是海关监管场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计量站、计量管道运输数据、传输能源计量电子数据,并依法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办法规定,管道运输进口能源在办结申报、纳税及其他海关手续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进行销售、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在计量站运营前向海关报告用以开通管道的水、氮气等数量和处理方式,并按照海关规定定期向海关申报能源损耗和能源耗用相关情况,接受海关监管。

根据办法,经海关批准,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收货人应当在每月1日至14日期间向海关定期申报上月进口能源,并缴纳相应税款。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海关总署令第20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申报与通关法规目录。

全文5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海关总署 最新知识
针对海关总署发布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海关总署发布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