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海关对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监管,海关总署于2011年10月24日以总署令第204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管道运输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是海关监管场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计量站、计量管道运输数据、传输能源计量电子数据,并依法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办法规定,管道运输进口能源在办结申报、纳税及其他海关手续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进行销售、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在计量站运营前向海关报告用以开通管道的水、氮气等数量和处理方式,并按照海关规定定期向海关申报能源损耗和能源耗用相关情况,接受海关监管。
根据办法,经海关批准,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收货人应当在每月1日至14日期间向海关定期申报上月进口能源,并缴纳相应税款。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海关总署令第20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申报与通关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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