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野生动物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23-04-24 17:00:19 1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说人类权利尚可通过受害者的申诉来保障,那么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就只能寄望于人类的怜悯与庇佑。本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穿山甲渐成一些吃货们的桌上美餐,这折射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淡薄和监管缺位。

大熊猫曾被国人奉为国宝,但殊不知我国土生土长的中华穿山甲,其珍贵程度远胜于大熊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早在2014年就将其定为极度濒危,而大熊猫则在2016年被降级到易危。而更为关键的是,一只穿山甲每年只能生一胎,且这种动物很难被人工驯化和养殖。

如此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缘何总是难逃成为人们盘中餐的厄运?究其原因,或为流传甚广的滋补说。这其实是一种认知误区。尽管穿山甲入药早在宋代就被记载用于妇科治疗,但真正的药用价值却只是在于穿山甲鳞片的角质。食其肉不仅无益于身体健康,反而已被证明具有可能引发变态反应性肝损伤的毒副作用。

食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一些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丝毫没有负罪感,甚至拿出来炫耀,除了其法律意识淡薄外,扭曲的荣辱观也是其重要的思维支撑。基于物以稀为贵的社会常理,似乎吃到的东西越濒危,自己的身价就越显得尊贵。在满足其吃个稀奇的愉悦快感之余,更是财富炫耀和特权展示的虚荣心驱使。

野生动物频频被摆上餐桌,监管缺失和违法成本过低是其重要诱因。试想,从捕猎到运输、从买卖到食用,非法者缘何能在诸多环节中轻易过关?而纵观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条规设计,只偏重于对捕杀者、交易者处罚的制度弊端显而易见。也正是钻了刑不上食客的法规漏洞,才成全了众多食用者的大快朵颐和肆无忌惮。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无需顾忌风险的食客需求,激发了盗猎者为牟取暴利而不惜铤而走险的冲动。作为残害野生动物黑色链条的消费末端,对食用者的连坐同罚,理当成为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的题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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