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责任处室:省社保中心联系电话:85112785
参保对象:中央部属驻浙的铁路、邮电(邮政、电信)、电力、民航、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人保公司、寿保公司)、交通、石油等行业中(以下简称原行业)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等)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包括固定工、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
办理项目: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业务办理
(一)社会保险登记。
新成立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社保中心领取《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持下列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五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正、副本均可);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国税或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均可);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开户银行基本户证明;
6.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上级组织部门)任命文件。
(二)变更登记。
单位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单位性质、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省社保中心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五份),同时附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其中对变更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的,还应同时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和歇业等情形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终止破产之日起30日内,向省社保中心申报,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办理好参保职工的劳动关系终止、离退休人员的转移、安置等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利息)。
二、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一)缴费申报和审核时限。
行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申报,应在每年省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通过网上申报完成,业务审核须在申报的当月内完成;新增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申报,在每月网上增减变动业务申报时一并上报,业务审核须在申报的当月25日前完成。
(二)缴费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由参保职工签名的缴费基数名册。
(三)缴费方式。
通过地税按月征收。根据省社保中心每月底前结算出的当月应征收基金,省地税部门于次月上旬向各行业结算单位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费额=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额=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2004年1月1日起,行业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对上年度已成立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当年缴费基数;对当年度成立的用人单位,按当年度成立后第一个月的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三、查询个人帐户的方式和程序,办理转移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程序和要求
(一)查询个人帐户的方式和程序。
1.网上查询:行业单位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需查询本人的基本信息、缴费情况、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及发放情况,可上“浙江省行业社会保险服务网”的“公众查询”,输入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码)及姓名即可查询。
2.对帐单查询:每年省职工平均工资及记帐利率公布后次月开始打印对帐单,并由行业单位负责交职工核对签字。
3.个别查询:向行业科经办人提供本人身份证进行查询,当场办理。
(二)办理转移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程序和要求。
1.异地转出(指在不同社保机构之间转移):每月办理两次,行业单位应在每月5日或15日前报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表》,行业科经办人员应在12日和22日前完成审核,交基金营运科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2.异地转入:行业单位需及时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和历年缴费基数、缴费明细、个人帐户对帐单,以及转入个人帐户储存金额等书面资料。经行业科审核确认后,行业单位应于当月20日前完成网上增减变动业务的申报,行业科在一个月内完成转入人员个人帐户的接续工作。
3.本地转出、转入(指在同一社保机构内部转移):行业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完成网上增减变动业务的申报,转移时需携带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历年缴费明细等书面资料,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一)核定申报对象。
1.符合法定离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
2.符合因病、特殊工种等政策性提前退休条件。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特殊工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职)的职工,应由其所在行业单位通过行业养老保险服务网进行“职工退休工资预发”业务申报。
当劳动保障部门公布本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记帐利率及计发办法后,各行业单位应将当年新增退休(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上报省社保中心审定,并附下列资料:
1.《浙江省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
2.《浙江省省部属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
3.行业计发办法有关年份封定工资档案材料
4.提前退休(职)有关审批表
(三)计发办法。
原行业统筹单位移交省级管理的国有企业职工,凡是在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范围内,按地方养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行业统筹办法计发水平的,按地方养老保险办法计发;按地方养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行业统筹办法计发水平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可将待遇差打折后,加上地方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2004年1月1日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行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地方企业并轨实施意见》(浙劳社老〔2004〕107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核定时限。凡上报材料齐全的,行业科应按100人/周.人的进度核定退休人员待遇。新增退休人员在每月25日前完成审核的,则在次月养老金发放时确保发放到位(包括补发)。
五、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时间、方式
退休(职)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职人员按规定经审批同意)、行业单位进行养老金预发业务申报后,在当月将离退休养老金发放有关信息送基本养老金委托发放机构,为离退休人员开设基本养老金活期储蓄帐户,办理工行或邮政基本养老金领取专用存折,并通知行业单位或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委托发放机构根据省社保中心提供的发放信息,在每月12日前将养老金划入离退休人员储蓄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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