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子和女儿的继承权比例
儿子和女儿的继承权比例相同。
儿子和女儿的继承权平等,属于同一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包括什么
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包括: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订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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