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都在册居民申请住房补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家庭年收入、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和租赁备案等。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同时满足个人年收入、稳定就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等条件。此外,申请人及配偶在成都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同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
成都在册居民申请住房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0万元且不高于5万元(含5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且不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家庭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第二,如果申请者是外来务工人员,那么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个人年收入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并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且处于在缴存状态,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还有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
成都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及外来务工人员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的住房补贴政策,成都有两个主要补贴群体:外来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主要是指在成都市的外来务工人员,而住房困难家庭则包括成都市内的低收入家庭、失地农民以及特殊群体等。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补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已在成都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成都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
2. 具有成都市户籍或长期在成都市居住、工作,且在成都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
3. 申请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成都市实际承租住房面积低于成都市最低租赁标准(如20平方米);
4. 申请人家庭收入低于成都市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如20000元/月)。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来说,申请住房补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
2.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3. 成都市实际承租住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协议;
4. 成都市最低租赁标准证明;
5. 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及佐证材料。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补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成都市户籍或长期在成都市居住、工作,且在成都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
2. 申请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成都市实际承租住房面积低于成都市最低租赁标准;
3. 申请人家庭收入低于成都市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
对于住房困难家庭来说,申请住房补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
2. 成都市户籍或长期在成都市居住、工作,且在成都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的证明材料;
3. 成都市最低租赁标准证明;
4. 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及佐证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仅作参考,具体申请条件可能会因国家政策和成都市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申请住房补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家庭都有相应的补贴政策。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
二、分类施策解决住房困难
(一)对成都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实行应保尽保。
1、对成都市户籍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提供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公租房租金按廉租租金标准执行,并根据情况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服务费补贴;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100%执行。
2、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4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2.5万元以内(含2.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公租房租金按廉租租金标准执行,可根据情况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服务费补贴;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70%执行。
(二)对成都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合理解决居住需求。
1、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4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2.5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4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60%执行。
2、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5万元至7万元(含7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3万元至3.5万元(含3.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
3、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40%执行。
(三)对在成都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补贴、公租房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有效促进职住平衡。
1、对符合条件的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公共管理行业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2、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保障标准、政策优惠等按照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3、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3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四)对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通过租赁补贴、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支持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1、对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提供租赁补贴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2、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定向提供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准入条件、保障标准、政策优惠等按照人才公寓和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安置补偿、新建安置房等方式,支持改善居住条件。将棚户区改造与住房保障有机结合,对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成都市范围内无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安置的棚改居民,按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免收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各区(市)县根据供需情况,可采取政府牵头自建或在商品住宅中配建安置房的方式,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申请人符合以上多种保障准入渠道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不得重复享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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