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劫持汽车罪时,主要应把握该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备本条规定的劫持汽车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或者没有劫持汽车,或者劫持的不是汽车的,都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特别要注意把劫持汽车罪同正当的执行公务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区别开来。劫持汽车罪中的劫持应是非法的,而不是合法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合法目的而强行使用船只、汽车的,不构成劫持汽车罪。
劫持汽车和劫持船只罪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劫持汽车和劫持船只罪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判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劫持汽车和劫持船只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船只、汽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船只、汽车上的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售票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船只、汽车改变方向或自己亲自控制。胁迫,是对乘务人员施以精神恐吓和强制,如以车、船相威胁,使驾驶、操纵人员不敢反抗,听凭其指挥或自己亲自操纵驾驶。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将驾驶人员致醉、致昏等,使驾驶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劫持船只、汽车的目的。这里的劫持,是指犯罪分子以上述手段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而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实现。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例如,外国人船只、汽车飞机进入中国境内,也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汽车、船只,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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