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公民举报权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受理公民举报和侦查举报案件时,必须严格保密。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下列保密措施:。
2。要建立健全举报信的收发、开启、登记、传递、保管以及面对面、电话举报的受理、答复、记录、记录等责任制,严防举报材料的泄露和丢失。
3。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信息和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摘抄、复制举报材料。
4。严禁向单位和举报人泄露、传递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信息。向被举报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调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匿名举报不得使用笔迹鉴定。
6。与举报人核对情况时,应当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7。在举报有功人员的宣传举报和奖励工作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将视情节和后果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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