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在对《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此答复引起了广泛关注与讨论,部分网友认为现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子女无条件继承了,从此便可过上城里有房、村里有地的幸福生活了。但是此种理解过于片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财产类型的继承,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合法继承并办理登记。
一、宅基地继承能否公证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办理继承公证。
首先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即农村宅基地并不归属于个人,其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以因而属于国家所有,无法办理公证。
其次因为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宅基地之上合法建设的住宅房屋,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就宅基地之上的住宅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指定继承人继承其房屋住宅。
最后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提起的关于继承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要
予以办理。如果是就农村宅基地之上的住宅房屋要办理继承公证的,是可以的。
二、老人去世后,土地宅基地房屋怎么归属
农村老人去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由其子女继承。
但需要注意,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发生继承,只有在继承农村房屋的同时对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发生继承,遵循房地一体原则。
且不只是农村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也可以继承父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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