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以及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要有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表现形式;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犯罪人串通并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什么是贷款诈骗
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为自己非法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目的;有诈骗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之行为;诈骗贷款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贷款诈骗是指编造虚假理由,如介绍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提供超过抵押物价值的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巨额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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