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收养领养孩子要哪些材料
时间:2023-02-15 08:20:14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收养领养材料:青岛市民收养领养孩子有以下四种情况,不同情况需要满足的材料如下:

(一)收养继子继女: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送养人: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3、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4、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5、收养人情况证明;

6、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送养人: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4、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4、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5、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6、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送养人:

1、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寻找弃婴、儿童的公告。

5、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同时提交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4、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5、收养人情况证明

6、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送养人: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开具的特殊困难证明;

4、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5、配偶一方死亡的,死亡证明和死亡一方父母不行使抚养权的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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