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停车时违规开车门撞死骑电动自行车至此的万某某(女,21岁)。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11月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微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一市场西口,停车开车门时,适有万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微型普通客车左侧前门与万某某身体相撞,造成万某某受伤。被告人白某某主动报警。万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白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白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6万余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故作出以上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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