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良男子奸杀少女罪行累累如何处罚
1992年2月12日齐某某在乌海市伙同曹某某(已判刑)轮奸被害人赵某某后,逃逸至呼和浩特市。2006年,齐某某与已婚女子李某某同居。案发前20多天,李某某的丈夫将其关在家中,齐某某一直打听不到李某某下落。2008年10月10日21时许,齐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西货场附近,拦住了在放学回家途中李某某12岁的外甥女刘某某,将刘某某骗至出租房内寻问李某某住处,后觉与李某某先前提供的不符,生气李某某欺骗他遂将刘某某杀死,并奸尸。案发后齐某某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心脏破裂失血休克死亡。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齐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齐某某没有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齐某某死刑。
二、强奸罪如何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三、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量刑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恶劣的强奸罪量刑标准;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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