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越来越普遍,人们在购买商品时基本上是凭着网上信息进行判断是否购买,往往是看不到实物的,由此引发的商品销售退回日益常见。企业发生商品销售退回,应当区分以下二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会计上尚未确认销售收入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二是会计上已经确认销售收入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上尚未确认销售收入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以典型的网购为例,消费者张三通过网上下单向B公司购买A品牌数码相机,A品牌数码相机的含税销售价格为2340.00元,成本为1500.00元,该商品附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B公司按照订单于2012年11月5日发货,张三于11月7日收到商品A并验收。张三于11月13日向B公司提出退货,经协商,达成退货协议。
B公司按照订单于2013年11月5日发货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A品牌数码相机1,500.00
贷:库存商品--A品牌数码相机1,500.00
张三收到货后,由于“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B公司尚不能确认收入,因此不做账务处理。
张三在11月13日以“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提出退货,并且双方达成一致,商品A发回给B公司,B公司收到退回商品A并验收入库,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商品A1,500.00
贷:发出商品--商品A1,500.00
二、会计上已经确认销售收入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对会计上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销售退回,可进一步区分为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
1、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承上例,假设张三于11月13日确认并且支付货款。但于当年12月10日,该数码相机出现严重问题,符合“三包”条款,双方协商达成退货协议,张三将该数码相机退回B公司,B公司支付了退货款2340.00元。
11月13日张三确认并支付货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00
贷:发出商品--A品牌数码相机1,500.00
12月10日,按照“三包”政策给张三退货退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贷: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冲销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00
借:库存商品--A品牌数码相机1,500.00
损益结转分录略。税法规定与上述会计处理一致,无需做纳税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的,因此时会计报表还未报出,为保证报告年度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要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而税法规定所有的销售退回,一律在实际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收入,与会计形成暂时性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承上例,假如张三在2013年1月10日,该数码相机出现严重问题,符合“三包”条款,双方协商达成退货协议,张三将该数码相机退回B公司,B公司支付了退货款2340.00元。(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3月20日)。
(1)会计处理
《企业财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日后事项》规定,如果销售退回是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则应将此退货业务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即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调整,具体处理如下:
退货退款,冲回收入:
贷:银行存款2,3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冲销上年度已结转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0.00
借:库存商品--A品牌数码相机1,500.00
损益结转科目略。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法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上例中,B公司在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对企业利润上冲销的收入、成本不认可,收入调增2000元,成本调增1500元,即应纳税所得额调增500元。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反向调整2012年度纳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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