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各地标准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劳动部门。例如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失业职工本人及原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时间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失业职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而且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求职登记和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的;失业职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标准: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确定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连续工作年限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各类联营企业的失业职工、乡镇企业的城镇失业职工及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失业职工的连续工作年限,以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录用手续日期核定计算。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城镇雇工失业后,其连续工作年限以雇主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并进行年检的《用工簿》中受雇职工登记卡日期核定计算。失业职工在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凭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批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记载的工作时间为依据。1989年1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作,凭缴纳了养老保险基金工作年限为依据。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临时工作年限,可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后的连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失业职工间断工作的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失业职工两次以上失业,其计算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失业救济金停止发放的情形有什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因为重新就业后,失业人员的身份便转变为从业人员,不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所以不能再继续享受失业保险侍遇。
(2)应征服兵役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
件的,可以应征服兵役,根据有关军事法律、法规、条令享受服役和生活保障,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的。失业人员移居境外,表明其在国内没有就业意
愿,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而且其在国外是否就业不好证明,故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在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存续,待重新就业后,应当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可以从享受失业保险直接过渡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按其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北京市失业救济金核定发放管理办法》
一、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失业职工本人及原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时间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
2.失业职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而且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求职登记和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的;
3.失业职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确定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连续工作年限时,按下列规定核定计算: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各类联营企业的失业职工、乡镇企业的城镇失业职工及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失业职工的连续工作年限,以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录用手续日期核定计算。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城镇雇工失业后,其连续工作年限以雇主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并进行年检的《用工簿》中受雇职工登记卡日期核定计算。
3.失业职工在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凭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批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记载的工作时间为依据。1989年1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作,凭缴纳了养老保险基金工作年限为依据。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临时工作年限,可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后的连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失业职工间断工作的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失业职工两次以上失业,其计算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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