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法人股权转让未进场交易可能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国有股权(股份)转让的基本规范归纳为以下三方面的程序。
1.决策、审批程序。首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根据我国现有的管理模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国资委;二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三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的股东(大)会。其次,如果转让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2.评估、定价程序。首先,转让方或者标的公司选择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其次,将评估报告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3.进场交易、公开竞价程序。首先,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另外还须遵循国家有关国有股减持的规定。其次,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从严控制直接协议转让。
司法确认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行为效力的法律依据
尽管我国现阶段关于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的规范性文件已比较详尽,但在具体实践中,围绕违反或者不符合上述三方面程序性规定的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依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对这类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即使在新近开始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也仅仅是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交易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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