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时间:2023-08-04 14:04:01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q

ot;二人&q

ot;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B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q

ot;致使&q

ot;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强奸罪加重的处罚

强奸罪加重处罚情形: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2、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3、二人以上轮奸的;

4、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5、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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