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如果决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彼此间的纠纷,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订立有关仲裁的条款,明确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或是在发生纠纷时,订立仲裁协议,表明上述内容。
如果双方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而一方直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后,另一方并未提出异议,并且应诉时,也视为双方同意进行仲裁,仲裁机构有权受理此纠纷。
仲裁时,申请人应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陈述纠纷的原委和自己的理由与请求,并交纳仲裁费。
仲裁机构受理此申请后,会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这两名仲裁员与仲裁机构指定的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查此案。仲裁庭根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状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如果开庭审理,双方应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驳斥对方的观点。
闭庭后,仲裁员们要进行分析和讨论,最终出具仲裁裁决。双方均应按照裁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如果有一方没有按照裁决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持此裁决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哪些房产纠纷可仲裁解决?
根据《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的房地产纠纷有以下几种: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2、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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