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价鉴定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计入办案期限规则:
1、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人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人办案期限。
2、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
二、司法鉴定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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