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2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切实增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1.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依托,对于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和发展大局,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切入点,积极履职尽责,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着力点,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增强发展预期和信心,激发活力,促进创新发展。
二、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
3.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非公有制企业财物的犯罪。依法惩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周边治安乱点的专项整治,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4.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惩治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破坏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非法活动等增加金融风险的犯罪。通过惩治各种经济犯罪,有力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提高非公有制企业投资信心,激发资本参与热情。
5.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犯罪。依法惩治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非公有制企业资本参股、参与经营活动等公私合营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犯罪。
6.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着力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加强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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