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参考目前国内的有关规定,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
法医病理鉴定毒物分析按法医毒物鉴定另行收费
(一)尸体检验鉴定
1、尸体检验鉴定具500-1000传染病、放射性及腐败尸体加收30%
2、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
(二)死亡鉴定全检2500
1、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
2、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
3、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
(三)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
(四)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
(五)死后个体识别具1000-2000
(六)组织病理学鉴定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七)溺死硅藻检验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八)尸体检验照相具20-100
(九)尸体检验录像盘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三十五条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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