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不同的身体部位鉴定伤残的标准不同,同一身体部位伤残程度不同,鉴定标准也不同。
一、车祸三处骨折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造成三处骨折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鉴定伤残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二、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再由地方去实施,包括:头部脑内的颅骨和神经损害、身体各部位器官肢体性损伤、面部部位损伤及其身体内各内器官。这些伤残会致使被害者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交通事故伤残做鉴定一般要治疗终结或出院半年后,去鉴定机构做鉴定。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明确的适用范围为: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鉴定的。不同的身体部位,鉴定标准不同。例如一级伤残程度包括: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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