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用于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8-10 09:35:38 4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的国名、国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准。

哪些特殊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这条禁用规定的理论基础在于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俗。《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商标:关于国徽、官方标志和政府间组织标志的禁例”同样详尽地规定了商标禁用条款,要求将巴黎联盟国家的国徽、国旗和国家的其他标志、各该国用以标明监督和证明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从徽章学的观点来看任何仿制用作商标或者商标的组成部分,拒绝注册或者使其注册无效,并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基本上都规定有商标禁用条款。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10条;《巴黎公约》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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