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哄抢债务人财物的行为的定性:债权人未经债务人许可取走债务人占有或者委托他人占有的财产是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这种行为的具体定性和操作问题应该根据情况来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增加给债权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务人有欺诈债权人的行为破产重整是否无效
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与破产清算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的立法旨意不同,其更侧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债务人,实现企业再建。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重整: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性债务清理制度。在重整期间,如债务人有欺诈债权人的行为,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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