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中性防卫能力减弱怎么认定
时间:2023-04-16 16:13:20 2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在奸淫妇女的案件中,被害妇女有明显反抗表示,这一事实足以表明这种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不论被害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均按《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理,不需对被害人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鉴定。但对被害人的精神状态仍有必要进行鉴定,强奸精神病患者或严重痴呆者,可按情节恶劣引用相应条款加重处罚。

2、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在实施违法行为前或当时,已知道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程度严重)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4月28日联合发出《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程度严重),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鉴定人只对受害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不必对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判定,而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要求对被害人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据统计,2003年以来,开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此类案件8件8人,均是嫌疑人明知被害人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又对被害人进行了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讼累,而且很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复杂化,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3、“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对这类案件,只需委托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作出是否属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其发生性行为时是否属于疾病的间歇期,也没有必要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的鉴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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