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如下: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针对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公安机关:拘留(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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