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入股合同如何证明
时间:2023-02-12 07:30:27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人的话,股东应该持有股权凭证。公司股东名册中也应该有你的名字。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以其出资或拥有的股份承担责任。就是说公司成立之后就独立承担责任,即使破产了,债权人也不会找你赔钱。

股东的有限责任有几个例外:

1、虚假出资的,股东应该补足出资。

2、出资不实,股东应该补足差额。

3、股东滥用法人独立责任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技术入股

技术入股是以技术人员的知识或知识产权、技术诀窍、设备、工厂厂房等作为资本股份,投入合资经营或联营企业,从而取得该企业的股份权的一种行为。技术入股和资本入股一样享有按股份比例对企业所有权和按股分红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一般不是根据股份比例的大小承担,而是由各方协商确定。

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观上已经为技术成果的价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于提高技术出资人的入股积极性,并且能够有效调动技术出资人积极实现成果的转化。但是,技术成果的出资入股不同于货币、实物的出资,因为技术成果并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物,要发现其绝对真实价值相当困难,而且对其过高过低的评价,均会损害出资方的利益,引起了各种纠纷。

二、技术入股应当遵守什么样的程序

对于非货币出资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技术出资应当同样适用,即评估作价+依法转让。

专利技术相对容易操作,有比较明确的权属登记凭证,评估作价更加客观,转让程序一般也有明确的转移登记手续。但实践中可能存在更多的情况属于非专利技术出资。非专利技术不论在权属凭证、转移手续上存在一定的模糊度,无法像专利技术那样明确。但即使如此,评估作价+依法转让的手续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需要全体股东对于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有一个协商一致的认知,包含但不限于技术的方案描述、权利主体、应用价值及价值增减如何应对等。

从实际使用的角度,非专利技术无法将相应登记证书转移至公司名下,就需要公司在研发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相应技术,实际使用的过程性证据应当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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