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年费是指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逐年应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专利年费清单如下:1.发明专利1-3年9004-6年12007-9年200010-12年400013-15年600016-20年80002.实用新型1-3年6004-5年9006-8年12009-10年20003.外观设计专利1-3年6004-5年9006-8年12009-10年2000,缴费时间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一个月的,每多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5%作为滞纳金。不过满足减免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授权后前6年的年费。
江西专利费资助的申报程序
(一)办事依据
《江西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专利费资助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户籍在本省或具有本省居住证的个人。
2、资助范围:
(1)中国发明专利;
(2)授予国外、港澳专利权的发明专利;
(3)对下列情况,给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专项费用资助:
承担国家或本省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所涉及的专利费用;
列入国家及本省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费用;
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费用;
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利费用;
其他特殊情况
(4)专利申请费或专利授权费资助的起始时间为2006年1月1日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或授权的专利;
(5)已按原《江西省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暂行办法》享受资助的,原则上不再资助。
(三)申请材料
1、中国发明专利资助:
(1)《江西省中国专利费资助申报表》一式两份;
(2)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须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专利局开具的缴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收据;
(3)专利授权费用资助须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国家专利局开具的缴纳年费收据;
(4)专利(申请)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专利(申请)权人身份证;
(5)专利(申请)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专利(申请)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申请)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7)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昌代办处收文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
2、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
(1)《江西省国外(港澳)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国家批准的涉外(境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境外)发明专利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专利权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盖单位财务章并注明记帐凭证号;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
(3)出示外国(港澳)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4)单位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交本人省内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专利年费减免办法》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专利年费减免办法》第三条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专利年费减免办法》第四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专利年费减免办法》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专利年费减免办法》第六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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