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方不支付工程款的话,可以将分包方和总包方一并起诉。具体而言,此时双方之间是存在连带责任的,可以择一起诉,也可以一并起诉,并且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实际施工人亦可以直接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通过共同诉讼的方式来维权,能更有效地保障债权。
发包方可以直接把工程款给分包方吗?
发包方不可以直接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方,除非发包方与总包方、分包方明确约定。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因此发包方不可以直接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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