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恋人分手后持借条讨债即无效。
真实案例:
2015年9月5日,貂持吕-布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吕-布偿还其50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条载明:今向貂-蝉借款50万元,借款人吕-布签字。吕-布辩称其没有向貂-蝉借款,双方原为情人关系,后当吕-布提出分手时,貂-蝉要求吕-布给其50万元作为补偿,因吕-布无力支付,便为貂-蝉出具借条一张。证人李某和杨某出庭证实貂-蝉与吕-布系情人关系,貂-蝉也未予否认。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貂-蝉主张与吕-布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仅是借条,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且借条系在双方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驳回貂-蝉的诉讼请求。
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这一要件时,需要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经审查不存在借贷事实,则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对于因分手而形成的借据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其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同时,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或者因赌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为所形成的债务,也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所签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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