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立户,家庭成员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一户;
户内因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居立户,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或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有效住房证明。没有住房或配偶户口未迁入到一户的,不予以立户。
【咨询地址】:中山路108-1号,各户籍地派出所。
【咨询电话】:23106094
分户必须得是形成家庭关系,有分居条件,单独生活并实际居住的,经过派出所外勤民警调查,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1、本市居民购买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落户所需材料:
(1)房产证;(2)户口簿、身份证;(3)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2、本市居民购买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或其它房产证的,落户所需材料:
(1)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或单位自有住房使用证、军产产权证等其他房证;(2)户口簿、身份证;(3)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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