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市区2005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方案
时间:2023-06-28 19:31:03 1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住宅、办公用房砖混二等货币补偿基准价:

一类地段:3510元/平方米;

二类地段:3400元/平方米;

三类地段:2610元/平方米;

四类地段:1950元/平方米;

五类地段:1270元/平方米。

(二)住宅、办公用房地段等级划分范围详见《丽水市区2005年住宅、办公用房拆迁地段等级划分图》。

(三)住宅、办公用房修正系数幅度:

1、区位差价修正系数幅度为-10%—+10%;

2、其他因素修正系数幅度为-5%—+10%,适用于户型、特殊结构形式、周围环境等因素。

3、市场系数:-3%—+5%,视基准价公布后实施项目拆迁时的市场变动情况确定。

二、工业用房拆迁补偿价按《丽水市区2005年工业用房拆迁等级划分图》划分等级,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公式为:土地评估价+房屋重置价。

三、商业用房拆迁补偿价按《丽水市区2005年商业用房拆迁地段等级图》和《丽水市区2005年商业用房拆迁路线价图》划分等级,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丽水市市区2005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方案说明

一、确定基准价方案的过程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丽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2005年3月市建设局会同计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就2005年我市市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对定价原则、地段划分原则、价格采样依据等主要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在各部门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多次调整,形成2005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方案。

二、确定基准价的原则

以《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原则,即:被拆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

三、房屋用途的划分

按《浙江省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分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其它房屋用途。

四、地段等级的类别划分

参照丽水市区2004年基准地价等级划分。

五、主要的价格资料依据

市建设局掌握的2004年度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数量等资料。

六、基准价的确定

按照确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的原则,采用真实的价格依据,按照地段划分类别,确定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如下:

1、住宅

按照附件的资料分析:2004年一类地段的平均价是3660元/平方米;二类地段的平均价是3550元/平方米;三、四、五类没有成交案例。

附件一中大部分新建商品房住宅房屋结构达到砖混一等、钢混二等水平。

根据附件一的价格,对房屋结构等级进行修正(砖混二等530元/m2,砖混一等600元/m2,钢混二等690元/m2),修正到砖混二等,建筑物重置价—150元/m2,确定一、二类地段的砖混二等补偿基准价分别为3510元/平方米、3400元/平方米。由于三类、四类、五类地段缺乏案例,我们结合基准地价的级差程度和市区房价的总体上涨水平以及该类地段原补偿基准价,经有关专业人员分析将一类、二类地段基准价相当于去年同地段基准价上浮百分比的平均数,作为三类地段上浮的百分率,得出三类地段砖混二等补偿基准价2610元/m2。四类、五类地段,我们通过对周边环境调查、分析,确定该地段基准价分别在原补偿基准价的基础上浮20%、15%,得出四、五类地段砖混二等的补偿基准价分别为1950元/m2、1270元/m2。

2、办公用房:参照住宅。

3、工业用房:参照上一年方法,即土地评估价格+房屋重置价。

4、商业用房:参照上年方法,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商业用房的拆迁补偿价。

5、住宅、办公用房区位差价系数幅度-10%—10%,其它因素修正幅度-5%—10%,是根据有关评估规范的要求最大限度限制估价人为因素。

七、被拆房屋货币补偿水平分析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这一规定体现了等价补偿的原则,也就是说:被拆房屋的市场价值就是该被拆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按照国务院、浙江省确定的拆迁补偿原则,我们通过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被拆房屋市场价值、被拆房屋补偿金额、被拆房屋实际获补金额五个方面的比较来分析2005年我市的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水平。

以一类地段为例,2004年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平均水平为3660元/m2。而由于开发商现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楼层、朝向等差价系数总和为0的规则,在实际销售中,楼层、朝向系数突破零,个别楼盘的层次、朝向系数甚至加到20%,所以出现个别套房售价超过4500元/m2的情况。

因为被拆房屋都为已建成使用的房屋,所以反映被拆房屋市场价值的最贴切的参照物就是与被拆房屋相似的二手房的市场价。经过对市区2004年第四季度近似拆迁房屋的二手房市场成交价格的统计(附件二)的分析,我市2004年第四季度二手房交易的价格平均水平为一类地段3240元/m2,二类地段为2994元/m2,三类地段为2554元/m2。按照2005年基准价方案确定的补偿价格,被拆房屋的成新率(砖混结构)按80%的平均水平来测算,一类地段砖混二等房屋拆迁的基本补偿水平为3510-530×(1-80%)=3404元/m2;二类地段砖混二等房屋的拆迁补偿水平为3400-530×(1-80%)=3294元/m2;三类地段砖混二等房屋的拆迁补偿水平为2610-530×(1-80%)=2504元/m2。

由此可见,按本方案确定的基准价补偿水平高于二手房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拆迁补偿价格高于被拆房屋实际价值,再加上8%的政府补贴,被拆房屋应该是得到实惠的。

我们假设拆迁附件二中第21号案例在2005年4月1日实施拆迁,对该房屋按拆迁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该房处一类地段中,该房2001年竣工,结构为砖混二等,六层楼房的第二层,区位系数+5%,户型、结构、周围因素等其它因素一般,修正系数为0%,层次系数+2%,2004年末到05年4月1日市场系数调节为+3%,扣除折旧530×4%,则补偿价格为[3510×(1+5%)×(1+0%)(1+3%)(1+2%)—530×4%=3851元/m2。加上政府补贴8%,实际获补金额为3851×(1+8%)=4159元/m2。我们通过对该案例的评估以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基准价、二手房的市场价、被拆房屋的补偿金、被拆房屋的实际获补金额五项进行比较(见下表),可以看到,按照方案确定的基准价对被拆房进行评估补

新建商品房

市场价格

补偿基准价

被拆房屋的市场价值

(二手房市场价)

被拆房屋补偿金

被拆房屋

实际获补金额

3660-4500

3510元/m2

3400元/m2

3851元/m2

4159元/m2

偿的金额,与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接近,但大大高于被拆房屋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被拆迁人用获得的补偿金额去买同等水平的房屋还有盈余;去买比被拆房屋品质好的新建的商品房,则可能还要自己掏很少一部分钱来补,我们认为这是合理的。因为买同等水平的房屋有盈余,在物质上体现了对被拆迁人为城市建设所作贡献的肯定。买品质较好的新建房屋,自己要补贴一点,体现了被拆迁人追求更高生活品质所应有的付出。从对实际案例的评估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并不是被拆房屋的实际补偿价,而只是反映某种标准条件下的价格水平(我们公布基准价所设定的条件是新建砖混二等住宅)。这个被设定的标准条件越高,则基准价越高,而实际补偿过程中若补偿对象相对标准条件低的,补偿价要根据地段区位、成新、层次、环境、市场等因素向下修正。相对条件高的,还要向上修正,最终的补偿价格还是要按照等价补偿的原则,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一、农村建设宅基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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