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可以成为危险犯的,比如持有枪支的行为。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八种持有型犯罪:
(1)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3)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
(4)第282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5)第297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6)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7)第352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8)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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