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以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征收土地是国家强制力依法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只有合法的政府机关才能行使这一权力,而非合法的机关和单位无权行使。比如,企事业单位不是土地征收法律组织的实施者。二是对房屋征收补偿不满意怎么办。在评估阶段,《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重新评估,对重新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根据《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签订期限内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不予受理房屋所有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与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位置、建筑结构、装修、具体用途等因素有关。如果对拆迁补偿金额有异议,最好在评估阶段及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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