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一般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提出了如何区分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的具体标准:一是聚众赌博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规模一般较大,营业场所大,赌博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二是聚众赌博场所不固定,有时临时租赁,有时临时在酒店开房,而开赌场的赌场一般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场所;第三,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和短暂性的特点,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第四,聚众赌博一般是隐秘的,开设赌场一般是半公开的;第五,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和组织每一次具体的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第六,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参与赌博。
开设赌场罪如何判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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