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不全面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证据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卡银行的报案材料,一般包含申领信用卡的时间,恶意透支开始时间,截至报案时欠款的本金数、利息及滞纳金数等事项;
(2)疑人的信用卡申领资料;
(3)嫌疑人信用卡交易明细;
(4)卡银行的催收记录;
(5)款凭证等。
但在办案实践中,嫌疑人经常在多家银行开通信用卡
并存在恶意透支行为,有的恶意透支数额未达到一万元的最低起刑点,因此银行没有报案,或者有的发卡行维权意识不高导致证据材料中经常缺少关键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由于对此类情况存在不同理解以及办理此类案件经验不足,也易导致证据不全的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
2、证据出错、形式有瑕疵
一是发卡行出具的证据材料中存在数据矛盾,如报案材料与交易明细中的本金数额不同或者与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证人证言中的数据有出入。二是银行出具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银行公章或者在需要出具证据原件的情况下出具了证据复印件等。
3、证据审核难度大
一是证据形式不统一,指各发卡行出具的证据形式不统一,如在某些情况下出具的交易明细会出现货币代码、交易代码这些银行业专用术语,不仅
直接加大了审卷难度,更是需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退回补充侦查或联系公安预审出具办案说明来进行完善。二是证据专业性高,检察机关在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中,有一些案件关键点需要专业的知识,容易出现监督盲点,如本金的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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