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组织机构框图、企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4、企业法人身份证;
5、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6、企业设施设备情况汇总表;
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只需提供纸质目录;
8、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记录只需提供纸质;
9、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10、企业承诺提交材料后不无故撤销申请的承诺书。
二、防城港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地点(港口区)
防城港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港口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58号。
三、防城港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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