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伟明抢夺案
时间:2023-06-11 08:31:31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126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伟明,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住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狮岭岭二村安怀里8号。因吸毒分别于1997年4月22日、2003年3月21日被决定送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11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伟明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2006)三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谭伟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谭伟明来到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南路“威振”移动公司内,假装购买手机,乘营业员陆德泉不备,抢走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TCL牌D828型移动电话一部。随后被告人谭伟明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缴回的移动电话已发还给被害人陆德泉。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谭伟明的供述,被害单位职工陆德泉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拍照,三价鉴(2005)601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

原审认为,被告人谭伟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伟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谭伟明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谭伟明实施抢夺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伟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原判根据上诉人在本案中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性,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且鉴于上诉人在一审法庭上自愿认罪,原判已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上诉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奉芳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周铭川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辉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24-01-11 14:30:08
查看有期徒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有期徒刑 最新知识
针对谭伟明抢夺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谭伟明抢夺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