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关节损伤、胫骨平台骨折、左肋五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四十二天出院,共花医疗费二万一千余元。出院回家休养至今的张某虽已伤愈,但除住院费用由车主垫付结算外,未获其他任何赔偿,车主及相关保险公司也没人来过问。那么遭遇像张某这种车祸受伤损失,是等待人家上门赔偿呢,还是需找对方索赔?如果责任方长期不闻不问或搪塞拖延,受害方应怎样维权呢?[律师说法]对此,大连市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栗*明依法评析指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对于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事故,又复合着保险赔偿法律关系。依照我国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对事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精神损害依法予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标准都是法定的,但就具有交强险的事故赔偿而言,因为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多方的,赔偿的顺序是可分的,所以作为事故中的受害方等着有朝一日各方都主动前来向你赔偿是不现实的。交警机关在事故处理中虽有先治好伤再处理赔偿的安慰,但其处理赔偿调解的权利是应“全体当事人共同书面申请”才产生的,若有一方不申请,警察也没办法;人民法院虽说是为老百姓打官司的,但其民事诉讼却规定着“不告不理”原则,你不去法院起诉立案,没人给你判决赔偿。实践证明,交通事故损害只要不是小刮小碰,但凡有一定的人员受伤和车辆毁损,案件可能需要伤残评定或司法鉴定的,当事人不走法律程序仅靠自行协商是很少能和解达成一致的,赔偿不是等来的。在此栗律师建议事故受害人,不要像案例中张某那样再盲目的幻想和等待赔偿了,以免走弯路超过了诉讼时效。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权,该鉴定时就鉴定,该起诉时就起诉,索赔权益要靠自己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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