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二、办理材料
盖章
原件备查,复印件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原件(含单位名称、证号等内容)《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提交。
提供原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提供。
原件备查,复印件签字盖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申请人可用A4纸自行编写委托书,亦可参照范本填写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上。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开发(高新)、清城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批。受理后,审查人员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复审意见。
4.决定。审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准予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驳回通知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经济开发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补证申请驳回通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远经济开发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审批。受理后,审查人员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复审意见。
4.决定。审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准予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驳回通知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经济开发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补证申请驳回通知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龙塘镇政府5楼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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