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的有效需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指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并且注明当时日期以及本人签名。实质要件是指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所订立的遗嘱还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欺诈、胁迫情况下所订立遗嘱是无效的。
遗嘱的有效条件。
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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