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活动中,征收主体是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商作为用地单位受县级以上政府委托可以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开发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开发商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通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处理:
1、向委托机关市、县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督促或者组织协调开发商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事宜;
2、补偿协议订立后,开发商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做出判决后,如果开发商在判决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开发商征地是不是强制性的
开发商征地不是强制性的,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拆迁房屋八年没安置怎么维权
拆迁房屋八年没安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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