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大爷来信咨询:曹大爷今年快80岁了,老伴去世早,有两个儿子。一年前,大儿子因投资生意向小儿子借了5万元,兄弟两人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曹大爷搬去大儿子家居住,由大儿子负责赡养,直至老人去世。其间小儿子不需要承担曹大爷的任何赡养费用,老人由大儿子赡养去世后,小儿子自愿放弃对大儿子的5万元债务。但就在过年前,曹大爷突发偏瘫,生活无法自理,还需长期服药,花销越来越大,本就经济拮据的大儿子逐渐承受不起。曹大爷要求小儿子承担部分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小儿子以之前与大儿子签订的协议为由拒绝了曹大爷的要求。曹大爷于是求助市老龄办。
市老龄办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第十八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赡养义务的规定。
曹家大儿子和小儿子签订的赡养协议未经曹大爷的同意,且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我国法律有关赡养义务的规定,所以,曹大爷有权要求小儿子承担部分赡养费用。
全文5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