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是在原有行政争议解决或失去解决方案后,由于一方不履行有效的法律文书,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这个程序的运行也应该列为一个案例。行政执行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种特殊类型。未经复议或者起诉且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的,根据一些法律法规,如(价格法、税收征管法),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因此,行政执行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另一类是行政机关直接承担的执行案件。虽然行政执行案件缺乏行政案件的一些要求,但考虑到我国法院审判分立的框架已经形成,程序法一体化的现状体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将人民法院处理的行政执行案件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包括哪些
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一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前提是行政争议事实的存在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
根据对行政争议进行处理的机关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类:
(1)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该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上述机关受理并予以解决的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的行政案件。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还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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