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如何签订
时间:2023-03-06 15:51:45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委托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

⑴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写全称,不可简化或使用代号。

⑵委托标的。也称委托事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这既可以是具体事物,也可以是利益。

⑶受托的权限范围: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受托人只能在授权范围之内从事自己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从事有关事务,其后果应自己负责。

⑷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事项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⑸委托期限:是指自委托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完成委托事项、全部清结之日止的具体时间,如超越这一期限为逾期。

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约束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⑺报酬支付: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是有偿合同,则应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量、期限等。

⑻违约责任: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以便合同一方违约时守约方、仲裁机构改革、人民法院在处理时有所遵循。

⑼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是通过某仲裁机构解决,还是诉请某法院解决。

⑽其他约定事项。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区别有哪些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具体如下: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受托人(民法上也可以称为受托人)是指受托人从事民事、商业活动、诉讼、仲裁活动的人。受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事务,并向委托人报告处理结果的义务。委托事务所得的财产应当移交给委托人,受托人应当赔偿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而不是同一个人。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有偿委托合同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但根据习惯或委托事务的性质,委托人仍有义务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一般事务完成后,委托关系终止。但是,在委托事务完成之前,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必须支付报酬?不同国家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中国台湾省民法典第五十四八条规定,委托关系因不能归责于受任人的原因,在事务处理完成之前已经终止的,受任人必须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委托合同或委托事务因不能归责于受托人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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