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中赃物的定价问题
时间:2023-07-06 19:44:24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盗窃罪赃物的定价标准如下: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2、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

3、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关于“赃物”性质的界定

1、对于赃物的形式,中日两国刑法理论都认为,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日本大多数学者认为财产上的利益不属于赃物,即权利不是财物,但对于作为权利载体的证券等可以成为赃物。我国则有学者认为赃物既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

2、虽然日本刑法理论是基于无形财产难以行使请求返还权的立场予以否定的,但分析我国《刑法》规定的赃物犯罪的行为特征,只能是对有形的物品才可以实施窝藏、转移、收购和代为销售;并且,财产性利益是否为原罪,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的犯罪对象,在理论和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

3、所以,对于不具有形载体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旅游或出国留学的机会,由于不能被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故不能成为赃物罪的对象。而债权文书、支票等由于以有形的载体为依托,可以成为赃物罪的对象。

4、另外,对于经过加工、改装的犯罪所得财物应如何对待?笔者认为通过加工,原物的性质无论是否从根本上发生改变,是否丧失了同一性,都仍属于赃物。如将窃得的棉花制成布料,把窃得的汽车部件组装成汽车,均不改变赃物性,对其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仍构成赃物犯罪。还有,经过销售或交换而得到的现金或其他代替物是否仍属于赃物?笔者对此也持肯定态度。因为,比如将抢劫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或将诈骗的股票卖掉获得的现金,其赃物性仍未发生改变。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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